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忠義 住臺南市○○區○○路○○○號5樓之3被上訴人即被告奇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丁旺 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坤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萬8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