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 被告夏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1所示支票新臺幣(下同)共300萬元;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120萬元。依此,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獲得利益總額核定為4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欣叡附表1:
┌───┬──────┬────────┬──────────┐│編號│支票票號│發票日期│支票金額││││(民國)│(新臺幣)│├───┼──────┼────────┼──────────┤│1│TC0000000│109.12.31│60萬元│├───┼──────┼────────┼──────────┤│2│TC0000000│110.6.30│60萬元│├───┼──────┼────────┼──────────┤│3│TC0000000│110.12.31│60萬元│├───┼──────┼────────┼──────────┤│4│TC0000000│111.6.30│60萬元│├───┼──────┼────────┼──────────┤│5│TC0000000│111.12.3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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