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17時05分許,打開未上鎖之紗門,侵入新北市○○區○○里○○00號之被害人 許玉雲 住處,徒手竊取被害人許玉雲所有置於客廳茶几上之黑色三星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下同】7000至8000元)得逞後離去。嗣被害人許玉雲發覺手機失竊,報警處理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於110年1月22日以109年度偵字第7311號提起公訴,於110年2月8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10年9月28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