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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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24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郭晧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08348字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晧傑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郭晧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3月15日上午8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警員於上開時、地查處民眾報案之打架糾紛時,被移送人郭晧傑因與女友吵架,於警員上前排解時,竟以「幹你娘勒」、「警察了不起,就是有牌流氓」等穢語向警員咆哮,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郭晧傑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 劉彥伸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警員職務報告單。

(四)現場蒐證照片及秘錄器錄影光碟暨譯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其保護之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若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即有礙於國家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查被移送人郭晧傑於前揭時、地,對警員出言「幹你娘勒」、「警察了不起,就是有牌流氓」等穢語,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程度、品行、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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