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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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漢添新竹縣關西鎮南杭18號之1受刑人即被告 曾俊榮 (原名 曾鴻貴 )
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竹縣關西鎮南杭18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曾俊榮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漢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漢添因被告曾俊榮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1紙、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