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8號

原告 傅茂昌

被告 甘書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113年度壢簡字第250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傅茂昌對被告甘書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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