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22號

原告 郭書宇

被告 林招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38號,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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