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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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被告甲○○
丙○○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上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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