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丁○○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庚○○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蕙芳~B法官林玉心~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