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搶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