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3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因其使用唐竹造園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之車牌逾檢註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北屯區長生巷36之14號 徐天松 所開設之「順揚汽車公司」內,於乙○○所有委託 張有朋 報廢,張有朋轉贈予 劉嘉培 ,劉嘉培再委請徐天松修理,而置於該處由徐天松保管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於88年3月19日註銷)自小客車後車箱內,徒手竊取車號00-0000號號牌2面,並換裝在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上後駛離。嗣因甲○○於98年2月23日14時55分許,駕駛懸掛上開車牌00-0000號2面之自小貨車,行經臺中市○○路○段,為警查獲舉發,經乙○○接獲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發現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本案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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