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慧具保人陳勝鴻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勝鴻因被告林雅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刑保字第312號),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雅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陳勝鴻出具現金5,000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聲請人以傳票分別送達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巷1之3號5樓住所、新北市○○區○○路○○○號居所,通知被告於101年2月2日到案執行,均不獲會晤被告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分別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分別於101年1月16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區三多派出所、101年1月17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以為送達,然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以傳票送達至具保人位於臺南市○區○○路4段98巷26號住所,通知具保人於101年2月2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具保人,於同年
1月12日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陳文忠 收受,復以傳票送達至具保人位於新北市○○區○○路○○○號居所,通知具保人於101年2月2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具保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於同年1月17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以為送達,然具保人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命警至被告前開住、居所拘提被告,惟無法拘提被告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