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酉宸
(原名林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929號),本院受理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03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受命法官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酉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四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四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四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緣根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根興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林根 演,其實際負責人為 林根演 之弟 林根漙 ,根興公司營業項目為電信器材、家具、寢具等批發及室內裝潢,並未從事節能省電工程業務。林酉宸(原名林旭,民國100年8月26日改名,對外自稱「 林奇禎 」)於98年間曾將某項民宅改建工程交由根興公司承攬,因而結識林根漙,詎林酉宸明知未得林根演及林根漙之同意或委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分別偽刻根興公司之印章2枚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根演之印章1枚(如附表編號4、5所示),並假冒根興公司名義,以從事節能規劃工程為由對外招攬生意,佯稱施作節能規劃工程後,可合法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節省用電電費云云,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12月間某日,在址設於高雄市○○區○○路2段120號之銳德造型沙龍內,林酉宸先指示其雇用不知情之業務 陳儀坦 向該沙龍負責人 曾克倫 介紹節電工程,林酉宸再於99年12月9日,冒用根興公司及林根演之名義與曾克倫簽立「節能規劃工程書」,並蓋用前開偽造之根興公司及林根演印章於其上而行使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致曾克倫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6,000元作為訂金,足生損害於根興公司、林根演與曾克倫。
(二)於100年1月間,在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之亞洲家電企業行內,由不知情之業務陳儀坦依林酉宸指示向該企業行負責人 黃居源 介紹節電工程,林酉宸隨後冒用根興公司及林根演之名義與黃居源簽立「節能規劃工程書」,並蓋用前開偽造之根興公司及林根演的印章於其上而行使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致黃居源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7,000元作為訂金,足生損害於根興公司、林根演與黃居源。
(三)於100年2月間,在址設於臺南市○○區○○路○○○號之崇富模具工業有限公司內,先由林酉宸指示其僱用之不知情業務 黃建勳 向該公司負責人 包秋凉 及其夫 施三品 介紹節電工程,林酉宸隨後於100年3月3日冒用根興公司及林根演之名義與包秋凉簽立「節能規劃工程書」,並蓋用前開偽造之根興公司及林根演的印章於其上而行使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致包秋凉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4,4000元作為訂金,足生損害於根興公司、林根演與包秋凉。
(四)嗣因林酉宸於簽約收取上述款項後旋即避不見面,經曾克倫等人多方聯繫,均未見有何節電工程施作,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0年7月26日下午4時45分,在林酉宸位於臺南市○○區○○路1段701號6樓之2工作處所內實施搜索,並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扣案,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根演、曾克倫、黃居源、包秋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根演、林根漙、曾克倫、黃居源、包秋凉、陳儀坦、黃建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14張、根興公司設立登記表及章程各1份、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100年11月1日高雄字第10010004041號函1份、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100年11月3日臺南字第10010003521號函1份在卷可按,暨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二)利用不知情業務陳儀坦實施犯罪行為,以及於犯罪事實一(三)利用不知情業務黃建勳實施犯罪行為,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偽刻根興公司印章及負責人林根演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為,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犯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雖與被害人曾克倫、黃居源達成賠償協議,惟僅賠償部分金錢後即未依約履行,亦未與被害人包秋凉達成和解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證人曾克倫、黃居源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包秋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黃居源簽立之和解書1份、本院101年6月29日、7月3日與被告之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按,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被告與曾克倫、黃居源、包秋凉分別簽立之「節能規劃工程書」各1份,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供其犯如犯罪事實一(一)、(二)、(三)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於如犯罪事實一(一)、(二)、(三)各次犯行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之「節能規劃工程書」上偽造之根興公司及林根演的印文,已因前開「節能規劃工程書」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偽造之根興公司印章2枚及負責人林根演印章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19條,均沒收之。
至如附表編號6至2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如犯罪事實一(一)、(二)、(三)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被告與曾克倫簽立之「節能規劃工程│偽造根興公司之印文共參枚、│││書」1份│偽造林根演之印文共玖枚│├──┼────────────────┼─────────────┤│2│被告與黃居源簽立之「節能規劃工程│偽造根興公司之印文共肆枚、│││書」1份│偽造林根演之印文共玖枚│├──┼────────────────┼─────────────┤│3│被告與包秋凉簽立之「節能規劃工程│偽造根興公司之印文共參枚、│││書」1份│偽造林根演之印文共柒枚│├──┼────────────────┼─────────────┤│4│偽造之根興工程有限公司印鑑章2枚││├──┼────────────────┼─────────────┤│5│偽造之林根演印鑑章1枚││├──┼────────────────┼─────────────┤│6│「節能規劃工程書」3份││├──┼────────────────┼─────────────┤│7│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林奇楨 ││││)名片163張││├──┼────────────────┼─────────────┤│8│浤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經理(林││││奇楨)名片110張││├──┼────────────────┼─────────────┤│9│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根興工││││程(林奇楨)名片57張││├──┼────────────────┼─────────────┤│10│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工程(林奇楨)名片1張││├──┼────────────────┼─────────────┤│11│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工程( 謝文豪 )名片97張││├──┼────────────────┼─────────────┤│12│浤鑫聯合管理有限公司/根興工程(││││ 李經緯 )名片34張││├──┼────────────────┼─────────────┤│13│根興工程有限公司/𠥔盛管理顧問(││││ 曾俊霖 )名片58張││├──┼────────────────┼─────────────┤│14│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工程( 曾鴻吉 )名片1張││├──┼────────────────┼─────────────┤│15│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工程(黃建勳)名片1張││├──┼────────────────┼─────────────┤│16│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工程( 陳俊宏 )名片1張││├──┼────────────────┼─────────────┤│17│根興工程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建議書(││││含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興根││││興工程林奇禎名片1張)4本││├──┼────────────────┼─────────────┤│18│空白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5本││├──┼────────────────┼─────────────┤│19│根興工程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廣告宣傳││││單2紙││├──┼────────────────┼─────────────┤│20│根興工程有限公司資料卷1本│內含:││││1.林根演身分證影本壹紙││││2.林根演駕照影本壹紙││││3.根興工程有限公司陽信銀行││││帳戶存摺及交易紀錄影本壹││││份││││4.根興工程有限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壹份││││5.根興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壹份││││6.空白根興工程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工程合約書壹份││││7.臺電公司電費計算表壹紙│├──┼────────────────┼─────────────┤│21│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資料卷1本│內含:││││1.根興工程有限公司與寧波風││││味小館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壹份││││2.低壓電力電價表壹份││││3.笠騰節能規劃工程收費標準││││表壹份││││4.笠騰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廣告││││宣傳單壹紙││││5.精研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壹││││紙││││6.笠騰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壹紙││││7.空白表燈用戶各時段用電時││││數估算表壹紙││││8.電價分類表壹份││││9.臺電表燈用戶各時段用電時││││數估算表(精研企業有限公││││司)壹份││││10.空白臺灣電力公司表燈登││││記單壹份││││11.臺灣電力公司電價表貳份││││12.臺灣電力公司登記單壹份││││13.大小輪海產店用電度數比││││較表貳份││││14.高雄黑豆漿大王用電度數││││比較表貳份││││15.古德曼研磨咖啡用電度數││││比較表壹份││││16.空白笠騰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工程契約書壹份││││17.笠騰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建││││議書壹份││││18. 廖金青 電費單壹紙││││19.空白浤鑫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節能規劃工程合約││││書壹份││││20.嘻遊記麻辣鍋用電度數比││││較表││││21.伙神美食珍饌用電度數比││││較表││││22.龍珠灣餐廳用電度數比較││││表壹份││││23.春天私房餐飲用電度數比││││較表││││24.大樽燒烤用電度數比較表││││25.臺灣電力公司低壓供電電││││價表壹份││││26.蓬達興企業有限公司節能││││設備廣告宣傳單壹份││││27.皇億用電度數比較表壹份││││28.臺中青年高中用電度數比││││較表││││29.青年高中臺電電價調價規││││劃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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