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1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揭時間所犯之加重竊盜罪,係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3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非有期徒刑6月,且於主文中同時諭知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此有該案判決一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不察,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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