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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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安安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鄒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