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97號聲請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法定代理人 常華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述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千元。
二、陳報並釋明適宜擔任相對人忠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佳毅交通有限公司及富豐交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人選及理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知應給付報酬予法院所選派之清算人,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是清算人報酬應屬聲請人聲請選派程序所須預納之費用,參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條、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並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繁雜程度,而認聲請人應至少預納15萬元清算人報酬費用(相對人1人1件清算事件5萬元*3位相對人=15萬),倘逾期未預納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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