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福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0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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