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37號
原告 林宗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凱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