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0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聯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6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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