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9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柒拾玖萬柒仟零壹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貳仟伍佰肆拾元,尚不足壹萬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