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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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4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5月9日所為93年度訴字第5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71,680元【即請求確認面積365.44㎡×該地93年公告土地現值9,500元/㎡=3,471,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火
法官吳錦佳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