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6年度除字第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吳奕儒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5年11月25日│100,000元│142238│││││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02│吳奕儒│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1月25日│100,000元│142239│││││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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