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48號上訴人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96年度建字第248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6,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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