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8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806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告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魏賜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