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0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31年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1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1年3月5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僅攤還本金411,205元及繳納至民國96年1月4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1,588,79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3│建│7,244.00│10000分之2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4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主要│陽│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22│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18層樓房│44│34│15│94│平│鋼筋│4.│7.│平│全部│││26│園南路370巷○○區○○段│鋼筋混凝│.1│.3│.8│.3│方│混凝│90│69│方│││││8號│53地號│土造│3│9│2│4│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立人段268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