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94年8月26日止犯共同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5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6年6月11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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