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草鹿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踰越牆垣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3日至同年10月2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93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314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