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二○號
原告上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台灣省合作金庫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附註:被告應查報並確定擬提供免假執行擔保之有價證券為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