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九○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月二十五日、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麗卿 │華泰銀行松山分行│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叁萬零肆佰元│AA0九八七五六│六個│││││││二│月│├─┼─────────┼─────────┼───────────┼────────┼────────┼──┤│2│李麗卿│華泰銀行松山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貳萬貳仟伍佰元│AA0九八七五五│七個│││││││八│月│├─┼─────────┼─────────┼───────────┼────────┼────────┼──┤│3│李麗卿│華泰銀行松山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壹萬柒仟元│AA0九八七五五│八個│││││││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