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16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林健美
兼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點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16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林健美
兼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點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