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林亞璇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林皓堂 律師被告 吳彥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彥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易字第9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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