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殷春惠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同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依民法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被告死亡時,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其中被告殷春惠身分證字號
為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調閱殷春惠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見殷春惠於起訴時即102年2月21日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事項,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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