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王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陸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藉由分配表之變更所取得較變更前增加分配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零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尚欠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應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742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製作之分配表影本及繕本各一件。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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