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6號聲請人乙○○
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
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106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繳納訴訟費用4萬3080元,故溢繳4萬1580元,茲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蓓蓓
法官陳秀貞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