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聲請人之印章,請補正之;若有委任甲○○為代理人,則請提出該委任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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