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天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天力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2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6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另刑法第38條第1項所稱「違禁物」,應是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對動物用偽藥、禁藥,並無禁止持有之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外,動物用偽藥、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2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0年6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未經許可自國外輸入臺灣,核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禁藥等節,有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附卷可佐,且為被告所是認,上開事實洵堪認定。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TinctureForPets500mg│12瓶│││CBD││├──┼─────────────┼────┤│2│HEMPCBDPETTREATS│11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