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傳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傳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傳勇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簡字第391號、107年度易字第2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13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3號、107年度訴字第312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9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8月、6月、4月、8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7年1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17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8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7月14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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