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銳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