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4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訴訟代理人 張仲偉 被告 陳柏杉 即 陳武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30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上開約定書影本在卷足憑,是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