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玲華 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4,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另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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