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劉黃梅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秉均 、 孫飛鴻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叁仟玖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