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國慶被告林冠廷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99年執字第3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國慶因被告林冠廷犯恐嚇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一張、報告書一張、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一份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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