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尚宏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9年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尚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紀尚宏前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4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4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