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有惠 即威爾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因入出國移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7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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