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告 莊清沂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騏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2,597元及其利息;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應提繳115,60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58,20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1,660元×1/3=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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