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准予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45號聲請人 趙德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撤銷准予處分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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