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72號原告乙○○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桃園縣○○鄉○○路○段○巷○○號,有公司登記資記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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