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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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高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89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7909、7910、7911號、113年度偵字第12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高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李高憲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沒收之。
事實
一、李高憲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其帳戶可能遭不法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再加以提領,因而產生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遮斷金流,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李高憲仍基於縱令發生上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前某時許,將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被害人佯稱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內容,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中信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贓款提領一空。嗣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警方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及新莊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高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述。法官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改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警詢證詞及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卷頁位置詳附表二)。堪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提供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詐欺、洗錢,不等於被告有參與詐欺、洗錢。
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為共同正犯,是其僅屬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㈢被告以一個交付本件帳戶資料之行為,導致16名被害人分別
受到詐欺及洗錢之損害,為一行為構成3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僅從重論以一個幫助洗錢罪。
被告提供本件帳戶資料既僅止於幫助,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又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犯罪事實(112年度偵緝字第7909、79
10、7911號、113年度偵字第12607號),與起訴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間,都是被告交付其中信帳戶造成的結果。兩案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施
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白犯洗錢罪,惟其在偵訊筆錄中僅泛稱︰「(檢察官問:是否承認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等罪嫌?)我知道我在提供帳戶前,沒有多加瞭解及審慎思考。」等語(見偵66891卷第204頁),難認其有自白認罪之意思。因認若適用新法,被告將無法減刑。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舊法。
並與前述幫助犯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2次。
㈥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毒品及傷害罪之前科,素行不佳(見本
院卷第11頁至第23頁)。且其才34歲,並於偵訊筆錄稱在網路上看到貸款訊息,並用LINE與對方聯絡(偵66891卷第203頁至第204頁),仍將帳戶資料交給來路不明之人,幫助他人詐欺洗錢,造成16名被害人無法追回損失,難辭其咎。而且其在112年11月13日偵訊筆錄,向檢察官陳稱,其因信用不良,無法正常貸款,才改委託網路上看到的人幫忙,但貸款仍下不來,後來變成租借帳戶給對方等語(偵緝7909卷第37頁)。於同年12月12日偵訊筆錄,卻改口稱,對方作假金流,是為了通過銀行審核,雖然金流的錢都博奕的錢,但對方說是正常的,其便沒多想等語(偵66891卷第204頁)。其前後供述不一,足見其辯稱因為貸款被騙,都只是在虛應故事。惟念在其坦承犯行,對司法資源有所節省,非全無檢討之意。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情節、16名被害人損害共新臺幣(下同)48萬4,120元(計算式:4萬5,000元+4萬5,000元+4萬5,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1萬2,000元+1萬元+2,020元+1萬2,013元+1萬2,015元+1萬2,000元+1萬2,012元+1萬2,020元+1萬2,020元+1萬2,020元+1萬2,000元+1萬2,000元+1萬2,000元+5萬5,000元=48萬4,120元,金額出處詳附表一),被告未賠償或取得原諒,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陳稱:「(檢察官問:你租借拿到多
少錢?)我忘記了,但我最後沒拿到。」(偵緝7909卷第39頁)。遍查卷內,又未見被告取得相關犯罪所得之確切事證。應認被告並無犯罪所得。
㈡被告所提供之本案中信帳戶,為其犯罪工具,尚未扣案。為
避免被告或詐欺集團嗣後再用來詐欺洗錢,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檢察官執行沒收時,通知中國信託銀行註銷該帳戶,即達沒收目的,故本院認為,無庸再諭知追徵。至其提款卡及碼密,於帳戶註銷後,即失其效用,因認無需一併宣告沒收之。
㈢至於本件被害人等被詐取之總金額48萬4,120元,固亦為洗錢
之標的,但被告在本案只交付帳戶,卷內並無證據其有經手那些錢,故此48萬4,120元,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但被害人均可另依民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附此敍明。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徐綱廷移送併辦,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偵查案號1 許婉婷 (提告)假投資111年12月8日10時25分4萬5,000元112年度偵字第66891號111年12月8日10時26分4萬5,000元111年12月8日13時28分4萬5,000元2 黃萬富 假投資111年12月8日9時18分5萬元112年度偵緝字第7909號、112年度偵字第31015號111年12月8日9時22分5萬元3 游小薇 (提告)假投資111年12月8日12時1分5萬元112年度偵緝字第7910號、112年度偵字第49632號4 林旻君 假投資111年12月8日10時16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月6日10時17分)1萬2,000元112年度偵緝字第7911號、112年度偵字第58061號5 鄭沛溋 (原名: 鄭以鈴 )假投資111年12月7日11時42分1萬元111年12月7日11時43分2,020元6 莊政哲 假投資111年12月7日11時44分1萬2,013元7 李淑萍 假投資111年12月7日11時52分1萬2,015元8 顏名鈺 假投資111年12月7日12時18分1萬2,000元9 曾柏豪 假投資111年12月7日13時11分1萬2,012元10 李彥 緻假投資111年12月7日14時46分1萬2,020元11張 晏豪 (提告)假投資111年12月7日22時59分1萬2,020元12 蔡凱婷 假投資111年12月8日10時7分1萬2,020元13 陳玟璇 假投資111年12月8日10時42分1萬2,000元14 吳孟維 (提告)假投資111年12月8日10時56分1萬2,000元15 楊祐 (提告)假投資111年12月8日12時58分1萬2,000元16 林青妙 (提告)假投資111年12月8日12時1分5萬5,000元113年度偵字第12607號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證據名稱卷頁位置1許婉婷許婉婷之警詢證詞偵66891卷第33頁至37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66891卷第13頁、第19頁、第21頁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偵66891卷第56頁至第123頁、第139頁至第166頁詐騙投資APP「瑞鑫RUX」畫面截圖偵66891卷第124頁至第138頁永豐銀行MMA金融交易網列印資料、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66891卷第169頁、第185頁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偵66891卷第173頁、第183頁至第184頁2黃萬富黃萬富之警詢證詞偵31015卷第7頁至第10頁黃萬富之報案資料偵31015卷第47頁至第52頁、第57頁至第58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31015卷第29頁、第32頁LINE對話紀錄偵31015卷第39頁至第40頁黃萬富之合庫存摺封面偵31015卷第43頁3游小薇游小薇之警詢證詞偵49632卷第29頁至第37頁游小薇之報案資料偵49632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77頁至第79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49632卷第93頁、第97頁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畫面擷圖1張偵49632卷第105頁LINE對話紀錄偵49632卷第109頁至第115頁詐騙投資APP「瑞鑫RUX」畫面截圖2張偵49632卷第117頁4林旻君林旻君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13頁至第15頁林旻君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97頁至第98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45頁至第147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127頁至第134頁林旻君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58061卷第135頁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表照片1張偵58061卷第137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6頁5鄭沛溋(原名:鄭以鈴)鄭沛溋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17頁至第21頁鄭沛溋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149頁至第151頁、第155頁至第157頁、第177頁至第179頁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偵58061卷第171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5頁6莊政哲莊政哲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23頁至第25頁莊政哲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181頁至第183頁、第189頁、第193頁至第195頁莊政哲之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58061卷第189頁LINE對話紀錄及銀行ATM交易明細照片偵58061卷第191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5頁7李淑萍李淑萍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27頁至第29頁李淑萍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3頁、第207頁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畫面擷圖2張偵58061卷第205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5頁8顏名鈺顏名鈺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31頁至第32頁顏名鈺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209頁至第210頁、第213頁、第223頁至第225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219頁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畫面擷圖1張偵58061卷第219頁詐騙投資APP「PineBridge」畫面截圖偵58061卷第219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5頁9曾柏豪曾柏豪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33頁至第41頁曾柏豪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227頁至第229頁、第237頁至第239頁、第285頁至第287頁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畫面擷圖偵58061卷第267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277頁曾柏豪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偵58061卷第279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5頁10 李彥緻 李彥緻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43頁至第47頁李彥緻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289頁至第291頁、第295頁至第297頁、第319頁至第321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313頁、第317頁華南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58061卷第313頁詐騙集保帳戶證明偵58061卷第313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6頁11 張晏豪 張晏豪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49頁至第52頁張晏豪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323頁至第324頁、第327頁、第341頁至第343頁台北富邦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58061卷第339頁詐騙投資APP「PineBridge」畫面截圖偵58061卷第339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339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6頁12蔡凱婷蔡凱婷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53頁至第54頁蔡凱婷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345頁至第346頁、第349頁、第377頁至第379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357頁至第370頁詐騙投資APP「PineBridge」畫面截圖偵58061卷第371頁至第374頁台新銀行網路轉帳畫面擷圖1張偵58061卷第374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6頁13陳玟璇陳玟璇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55頁至第61頁陳玟璇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381頁至第383頁、第387頁至第389頁、第429頁至第431頁網路郵局轉帳紀錄畫面擷圖偵58061卷第415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419頁至第427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7頁14吳孟維吳孟維之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63頁至第64頁吳孟維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433頁至第434頁、第437頁、第445頁至第447頁詐騙投資APP「PineBridge」畫面截圖偵58061卷第439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440頁至第443頁永豐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偵58061卷第444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7頁15楊祐 楊祐之 警詢證詞偵58061卷第65頁至第69頁楊祐之報案資料偵58061卷第449頁至第451頁、第458頁、第469頁至第471頁詐騙投資APP「PineBridge」畫面截圖偵58061卷第459頁LINE對話紀錄偵58061卷第459頁至第467頁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畫面擷圖偵58061卷第467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8061卷第473頁、第477頁16林青妙林青妙之警詢證詞偵12607卷第7頁至第13頁林青妙之報案資料偵12607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47頁被告李高憲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12607卷第22頁凱基銀行匯款單偵12607卷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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