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88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谷國建設有限公司
1樓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谷國建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到購地貸款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萬元整,期限十五年,自民國96年5月9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前二年按月繳息,第三年起分156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借款利息按年率3.6%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815%訂定,並於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另依借據第五條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目前為3.6%)加年率1%固定計息,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份)固定計息。
(三)詎債務人谷國建設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6月9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利息,依借據第十一條約定,其債務已視同到期,雖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如請求金額欄之債務未償,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有借據可稽。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又有借據為憑,且債務人等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之內,爰依民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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