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兼受刑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乙○○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臺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具保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保證金釋放
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拘均未能到案執行,而由同署於民國(下同)98年6月5日以甲○清執庚緝字第1297號通緝書發佈通緝等情,雖據聲請人提出通緝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
㈡然受刑人業於98年5月25日因另案入臺灣士林看守所,目前
仍在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受刑人並非逃匿中,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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